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提出:“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它给当前行业协会 “去行政化”改革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给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行业协会如何在促进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值得思考。
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业协会发展的机遇分析
(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有利于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这就是将原先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使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在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得以正式确认,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
(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供了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空间。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式和理念的改变,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修改谕示着安全生产立法理念改变, 即它不再是一部行政监察法规,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 既涉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又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还涉及其它组织、个人及社会团体等关注与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给行业协会带来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空间。
(三)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注入了创新行业协会管理的新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将发生大的变化,如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有关安全生产考核由原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将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等等变化给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给予了更大的自主性,也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变化给处于第三方且具有企业与政府“桥梁”作用的行业协会的工作注入新的更加丰富的内容。
(四)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出了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以及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等新的要求,给具有行业技术与管理优势的行业协会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
除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给予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诸多机遇和良好条件外,国家还提出了关于改革行业协会工作以及行业协会 “去行政化”管理的具体要求,这些都是行业协会所面临的新的发展机遇。
二、行业协会在促进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方面的挑战。
机遇和挑战往往同时存在。 在行业协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应面对诸多的挑战。
(一)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
首先是行业协会自身的改革,如何做好“去行政化”是行业协会不得不面临的一大挑战。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大部分行业协会附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地承接着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和任务,行业协会自主地开展工作还很少见。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下,今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立足点是监管,“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业协会依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来开展工作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现在不少行业协会还是在等待上面的改革指示,或想尽办法维持原有的一些行政化的特色是不可取的。行业协会应尽快地适应“去行政化”的形势,主动改变行业协会自身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思路显得尤为重要。
(二)行业协会主动把握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不够强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发生了变化,不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监管, 而且还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以及其它组织、个人及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管理的空间确实开阔了。例如由于企业情况各自不同,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方面有许多工作希望得到行业协会等组织及团体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需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型工作有很多。但是如果行业协会没很好地转变理念,服务意识不强,其它团体和组织就有可能取而代之。再加上国家提倡“一业多会”,其它行业协会也有可能积极争抢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服务型工作,个别协会势必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被冷落或被淘汰。
(三)行业协会没有很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理念。
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在树立,但是有不少行业协会的观念还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总是觉得这个不能搞、那个不能动,缺少创新管理的决心和勇气。今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许多事情不去直接做,将重点事前管理转变成事中和事后管理,并不意味着许多事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需要去做了,甚至有许多事中、事后的管理也需要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去协助开展,这就需要“法无限制”的事情完全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带领和帮助企业去做。
(四)行业协会不能发挥其特长,缺乏打造专业性协会的眼光、勇气和决心。
实际上行业协会是都有自己的特长和特点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协会总是戴着行政“有色眼镜”,这个也想做、那个也想做,不自觉地表现出“什么都想做”的行政机关的“怪脾气”,没有很好地考虑发挥协会的特长或打造行业协会的特点,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多做事情。 今后,行业协会的发展不能是全能型的,应该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如何发挥其特点是协会今后发展的努力方向。
今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更需要众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现行的行业协会,尤其是现行的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不在这方面多下功夫和思考,再好的机遇也将失去。
因此,行业协会应抓紧行业协会的改革,按照形势的需求努力“去行政”化,修改章程和调整组织结构,使得协会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章程开展工作。其次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方面多动脑筋,要深入到企业多做调查研究,根据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方面的需求研究制定工作内容。第三就是研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行业自律带领广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总而言之,只要行业协会能够转变工作思路,就能够抓住机遇、主动迎接挑战,承接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在促进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方面发挥其作用。